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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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有變更負責人、名稱、自請停辦、延長停辦、復辦或自請歇業之必要者,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要釐清的問題是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0條的內容。這項法條的要點是,在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需要變更負責人、名稱、停辦、延長停辦、復辦或歇業時,可以參考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的理解,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供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面臨變更或停辦等情況時的相關指引。該法條採用了其他相關法規的內容作為參考,以幫助確定適當的程序和要求。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內容來闡述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因此,在缺乏更多相關資訊的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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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