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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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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2條,如果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設立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進行公告。根據此規定,如果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出現違法違規情況或不再符合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證書並進行公告的目的是讓公眾知道該教保服務中心的設立許可已被撤銷或廢止。可參考資料: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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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