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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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之裁罰相關資訊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之措施,及應妥善安置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及員工: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命其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二、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有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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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2-1條規定,當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的相關裁罰資訊給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的措施,同時應妥善安置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幼兒和員工。這些情形包括: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命令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2. 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有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且受到裁罰。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公告的《認可與補助非營利幼兒教保機構及相關規定》,當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違反該公告中所規定的法規,例如招生人數超出核定範圍、未按規定設置適當的專業教學人員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進行相關的裁罰,並將相關資訊公布給幼兒的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同時提供協助轉托幼兒的措施,並確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幼兒和員工能夠得到妥善安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法規
- 廢止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0 條條文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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