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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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有固定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其場地為政府機關所有,或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
- 2.前項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 3.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室內活動室於提供教保服務時間內,以專用為限。
- 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有緊鄰坡度陡峭山坡、馬路、蓄水區等情形者,應加裝護欄、圍牆或其他可阻隔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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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一項》,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有固定場地。如果場地是多層建築,則應先使用地面層的一樓;如果一樓使用面積不足,才能使用二樓;如果二樓使用面積仍不足,才能使用三樓。然而,四樓以上的樓層是不能使用的,除非場地是政府機關所有,或者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位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並且順利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即使該場地是四樓以上的樓層,仍然可以使用。 2.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二項》,對於位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的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適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的規定。 舉例來說,對於一個位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的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該中心的幼兒園和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應符合相關的標準。 3.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三項》,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幼兒室內活動室在提供教保服務的時間內,只能專用於該目的。 舉例來說,當一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正在提供教保服務的時候,其幼兒室內活動室不能被其他非教保相關的活動佔用。 4.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四項》,對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如果鄰近斜坡、陡峭的山坡、馬路或蓄水區等特殊情形,應該增設護欄、圍牆或其他可阻隔的設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附近有陡峭的山坡,該中心應該增設護欄或圍牆,以提供更安全的環境。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法規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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