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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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並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完成下列訓練時數: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十八小時以上。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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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4條的規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該訂定教育訓練計畫並按照《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執行。根據該法條規定,每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該完成一定的培訓時數,要求如下: 1. 第21條第一項人員:至少18小時以上的培訓時數。 2. 第21條第二項人員:至少36小時以上的培訓時數。 3. 第21條第三項人員:至少72小時以上的培訓時數。然而,持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人員可以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人員屬於第21條第一項的人員,每年他們需要至少參加18小時以上的培訓課程,以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參考資料: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教育部),2018年5月修正公告。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教育部),2013年最新修正。
-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法規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具保名詞
-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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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