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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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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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5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行政管理,適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7條至第29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7條至第29條的規定,涵蓋了幼兒園的設立、分班設置和變更等行政管理事項。因此,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行政管理事項,可以參考幼兒園的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未知)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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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