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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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請休假或慰勞假權利;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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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9條,教保服務人員在休假或慰勞假期間,若幼兒園遇到緊急事故,可以隨時通知他們取消休假,而且他們仍保有請休假或慰勞假的權利。另外,如果教保服務人員屬於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人員,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目前沒有具體的範例資料與此條規定有關。
- 慰勞假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適名詞
- 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條文
-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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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