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這表示公立幼兒園的園長職位應該由現職教師或教保員擔任。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園長具有教學經驗和保育專業。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 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繼續於原機構任用。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 根據這些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可以根據以下條件選聘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園長遴選、聘任和聘期的限制: - 第一種情況是公立托兒所的所長轉換為幼兒園園長並具備相關資格,仍然可以在原機構中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法規繼續擔任; - 第二種情況是在原機構繼續擔任並且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的園長資格的人員,可以根據適用於改制前的組織法規進行晉升和擔任園長。 3. 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這表示私立幼兒園的園長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遴選並聘任合格人員,並且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 以上是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7條進行的逐條解釋,並且使用了相關法規進行了充分的參考。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 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繼續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 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如下: (一)序文: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係指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倘未繼續任職而回任者,非上開規定之「於原機構任用」,為避免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如下: (一)序文: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係指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倘未繼續任職而回任者,非上開規定之「於原機構任用」,為避免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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