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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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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2. 2.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3. 3.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4. 4.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5. 5.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定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6. 6.曾於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7. 7.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的內容,以下為每一項的解釋: 1. 根據幼兒園教師的總需求量,中央主管機關應適量進行師資培育。 2. 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取得方式包括職前培育和在職進修。 3. 幼兒園教師的培育和資格取得,除了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按照師資培育法的規定進行;在師資培育法中相關規定修改之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的規定。 4. 除了前一項的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經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然在職,並且將職稱轉換為幼兒園教師的人也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 5. 國內的大學中,如果有設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那麼這些學系可以依照師資培育法和相關規定申請認定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以培育幼兒園教師。 6. 如果曾經在國內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相關專科以上學校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课程的人,在師資培育法中規定的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除教保專業課程外的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可以具備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的資格。 7.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的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和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的專業需求。 參考資料: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定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曾於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定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曾於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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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