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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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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連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事件關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應載明行為人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2.行為人不服主管機關或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主管機關或學校之終局實體決議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對外提供之調查報告時,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在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行為人、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通知書中應載明事實及理由,並說明行為人如不服決議的救濟方法、期限以及受理機關。這條法規確保了行為人及相關當事人對於終局決議有足夠的資訊並提供救濟的管道。 例如,如果某學校在調查一起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後,作成終局決議認定某名教保人員的違法行為成立,該學校應於十五天內向該教保人員發送一封書面通知信,內容應該包括具體的事實及理由,並告知該教保人員有關不服決議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這樣可以確保教保人員及其相關利益關係人可以及時知曉決議的內容並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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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連同調查報告,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