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在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行為人、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通知書中應載明事實及理由,並說明行為人如不服決議的救濟方法、期限以及受理機關。這條法規確保了行為人及相關當事人對於終局決議有足夠的資訊並提供救濟的管道。 例如,如果某學校在調查一起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後,作成終局決議認定某名教保人員的違法行為成立,該學校應於十五天內向該教保人員發送一封書面通知信,內容應該包括具體的事實及理由,並告知該教保人員有關不服決議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這樣可以確保教保人員及其相關利益關係人可以及時知曉決議的內容並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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