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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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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幼教師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2. 2.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 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二、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決議。 三、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或決議違法。 四、其他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
  3. 3.學校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該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2條指出以下內容: 1. 如果附幼教師涉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而學校教評會未按照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之虞,則應明確陳述理由,要求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議或復議。 2. 上述教評會未按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二、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教評會會議,但連續三次未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因此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做出決議。 三、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或者其決議違法。 四、其他未按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的情形。 3. 學校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未依法進行審議或復議的話,該主管機關有權明確陳述理由,直接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審議,並有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教育部108年12月27日教(五)字第1080243374號令,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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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附幼教師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