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審查小組的組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認定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合計,應至少二人。 例如,根據教育部106年3月23日出版的「教育部認定委員會組成設置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認定委員會委員的遴選原則與程序應公開、公平、公正,需經教育部審查委員名冊通過,並由教育部部長聘任。 第二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採取的行動。主管機關應命教保服務機構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此外,主管機關還有權要求行為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例子:根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的「教育法規查詢系統」資訊,當直轄市的教育局知悉違法事件後,依據教育局的內部程序,可以發出公文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供所需的文書、資料或說明。例如,當涉及學校的違法事件時,教育局可能要求學校提供學生的就學紀錄、相關文件等證據材料。 第三項規定了審查小組審理案件時的權限。當審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陳述意見。這樣可以確保調查過程公正客觀,並獲得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說明和意見。 若有需要進一步了解該法規的相關內容,可以參考教育部出版的「教育部教育法規查詢系統」,該系統提供教育相關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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