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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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2.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 3.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 4.前二項之年限調整應以學期為生效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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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解釋,所謂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的是讓特殊教育學生比一般學生提早或延後進入國民小學就讀。 這意味著特殊教育學生的入學年齡可以與一般學生不同,根據其特殊需求和能力,可以適應不同的學習環境。 例如,某位特殊教育學生由於其發展情況與一般學生不同,可能需要更早或更晚進入小學就讀,以便提供適當的教育和支援。 2.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指的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是指對特殊教育學生的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的修業年限進行調整。 這意味著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需求和進度,可以減少或延長其在特殊教育學科或各教育階段的學習時間。 例如,某位特殊教育學生在特定學科或課程上展現出較強的學習能力,可以透過縮短該學科的學習年限而提早進入下一個階段或學科。另一方面,某些特殊教育學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完成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因此可以延長修業年限以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支援來達到學習目標。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2條的文字內容以及相關教育法規和指導文件,包括教育部所發布的相關解釋與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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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