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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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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2. 2.符合下列規定者,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六十八歲,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一、車輛為遊覽車,已依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臺。 二、經二次公開徵求仍無符合需求之六十五歲以下駕駛人。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學生交通車的駕駛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 年齡六十五歲以下:駕駛人的年齡不能超過六十五歲。 2. 具職業駕駛執照:駕駛人需要持有職業駕駛執照。 3. 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駕駛人在最近六個月內不能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事項達到四點以上的記錄,且在最近二年內不能有肇事紀錄。唯若肇事原因非可歸責於駕駛人,則不在此限。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交通車的駕駛人年齡超過六十五歲,則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駕駛人持有普通駕駛執照而不是職業駕駛執照,也不符合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駕駛人在過去六個月內有四點以上的違規記錄,或在過去二年內有肇事紀錄,則不符合第三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0條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本身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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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