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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2. 符合下列規定者,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六十八歲,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一、車輛為遊覽車,已依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臺。 二、經二次公開徵求仍無符合需求之六十五歲以下駕駛人。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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