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在每次理事會議上提出審議。審議結果應送交監事會進行監察,如果監事會發現有不當情事,應提出糾正意見,並送交理事會處理。如果理事會不進行處理,監事會的召集人或常務監事有權提報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參考資料如下: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201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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