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和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必須有理事和監事各超過一半的人出席方可開會;而這些會議的決議,則必須以出席理事和監事超過一半的同意進行。 參考資料: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018)第25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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