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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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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和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必須有理事和監事各超過一半的人出席方可開會;而這些會議的決議,則必須以出席理事和監事超過一半的同意進行。 參考資料: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018)第25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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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