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8 條共有 2 項規定: 1. 第 1 項規定: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項規定確認了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在特定體育團體中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的權利。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參與決策、選舉和被選舉,也可以罷免其他會員(代表)或團體會員代表的職位。然而,如果該團體的章程對此有另外的規定,則應從章程規定中辦理,即以章程的規定為準。 例如,如果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規定個人會員(代表)權限只限於表決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那麼這些權利就應該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樣的規定使得該特定體育團體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制定有關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權利的具體規定。 2. 第 2 項規定:前項權利,每一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這項規定確認了每一個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在特定體育團體中所擁有的權利皆為獨立的權利。這表示每個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都有獨立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特定體育團體的規定是每個個人會員(代表)和每個團體會員代表都只有一個表決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獨立的表決權而不受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影響。這體現了每個人在特定體育團體中擁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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