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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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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為之,罷免亦同。但章程規定採通訊選舉者,不在此限,且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人數之限制。
  2. 2.採前項通訊選舉者,其辦法應報本部備查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方式。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和罷免應該在同一地點以集會的方式進行,但如果章程規定可以通訊選舉的方式進行,則不受集會的限制,也不受第21條第1項規定的出席人數限制。根據第2項的規定,採用通訊選舉方式的特定體育團體,其辦法應該事先報本部備查後進行。 根據現行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應該以集會方式進行,但如果該團體的章程明確規定可以使用通訊選舉方式,則不受集會方式及出席人數的限制。通訊選舉指的是以書面或電子通訊等方式進行投票和表決的方式,相較於集會方式更具彈性和便捷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明確規定可以使用通訊選舉方式,那麼該團體的會員可以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選舉或罷免的投票,並不需要親自參加集會。而如果一個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沒有規定使用通訊選舉方式,則在選舉或罷免時必須進行集會並達到章程規定的出席人數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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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為之,罷免亦同。但章程規定採通訊選舉者,不在此限,且不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