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方式。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和罷免應該在同一地點以集會的方式進行,但如果章程規定可以通訊選舉的方式進行,則不受集會的限制,也不受第21條第1項規定的出席人數限制。根據第2項的規定,採用通訊選舉方式的特定體育團體,其辦法應該事先報本部備查後進行。 根據現行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應該以集會方式進行,但如果該團體的章程明確規定可以使用通訊選舉方式,則不受集會方式及出席人數的限制。通訊選舉指的是以書面或電子通訊等方式進行投票和表決的方式,相較於集會方式更具彈性和便捷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明確規定可以使用通訊選舉方式,那麼該團體的會員可以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選舉或罷免的投票,並不需要親自參加集會。而如果一個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沒有規定使用通訊選舉方式,則在選舉或罷免時必須進行集會並達到章程規定的出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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