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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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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法令、章程、規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議決議之義務。
  2. 2.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危害特定體育團體名譽及利益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下列之決定: 一、停權。 二、除名。
  3. 3.前項決定之作成,應考量違反情節及程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並應遵守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 1.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法令、章程、規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議決議之義務。 這意味著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在特定體育團體中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章程和決議。 2.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危害特定體育團體名譽及利益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下列之決定: 一、停權。 二、除名。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從會員大會的決議,造成特定體育團體聲譽和利益的損害,特定體育團體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的決議採取停權或除名的措施。 3. 前項決定之作成,應考量違反情節及程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並應遵守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該條款,做出這些決定時應留意違規行為的情節和程度,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和不利情況,並且必須遵守正當的程序,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源,這些規定是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根據這些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對於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以及會員代表的行為有一定的管制權,當他們違反相關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而且導致特定體育團體的聲譽和利益受損時,特定體育團體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的決議採取停權或除名的措施。在做出這些決定時,特定體育團體應該考慮違紀行為的情節和程度,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和不利情況,並且遵守正當的程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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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法令、章程、規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