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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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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下列資訊: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代表隊事項。 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專項委員會事項。
  2. 2.前項資訊,特定體育團體應依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提供;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者,應依理事會議決議提供,並得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權請求提供下列資訊:一、該法第二十一條關於國家代表隊事項的資訊;二、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關於專項委員會事項的資訊。 根據該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據其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的規定提供上述資訊。如果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相關事項,則特定體育團體應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提供資訊。此外,特定體育團體也可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上述資訊。 例如,如果某個人會員希望了解特定體育團體的國家代表隊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該特定體育團體應提供相關資訊,例如代表隊成員名單、訓練計畫等。另外,如果某個團體會員對特定體育團體的專項委員會事項感興趣,特定體育團體應提供相關資訊,例如專項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工作計畫等。提供資訊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告知、書面文件、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傳送。 這個解釋的依據主要是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本身的規定。該法規定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可以請求提供特定體育團體相關資訊的權利,並且要特定體育團體依據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提供相關資訊。如果章程或簡則未規定相關事項,則特定體育團體應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提供資訊。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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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下列資訊: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代表隊事項。 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