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權請求提供下列資訊:一、該法第二十一條關於國家代表隊事項的資訊;二、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關於專項委員會事項的資訊。 根據該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據其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的規定提供上述資訊。如果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相關事項,則特定體育團體應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提供資訊。此外,特定體育團體也可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上述資訊。 例如,如果某個人會員希望了解特定體育團體的國家代表隊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該特定體育團體應提供相關資訊,例如代表隊成員名單、訓練計畫等。另外,如果某個團體會員對特定體育團體的專項委員會事項感興趣,特定體育團體應提供相關資訊,例如專項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工作計畫等。提供資訊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告知、書面文件、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傳送。 這個解釋的依據主要是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本身的規定。該法規定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可以請求提供特定體育團體相關資訊的權利,並且要特定體育團體依據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提供相關資訊。如果章程或簡則未規定相關事項,則特定體育團體應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提供資訊。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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