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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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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向內政部辦理團體登記之事項。 二、依法登記之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辦理法人登記者,其法人登記之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四、年度之預算、工作計畫與決算及工作報告。 五、年度接受補助、捐贈之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六、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勸募、贊助或其他類似情形之財務收支報表。 七、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之贊助期間、贊助範圍、贊助金額及其他贊助事項等重要內容。 八、其他一般性會務事項。
  2. 2.前項主動公開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行之;涉及個人資料部分,於公開時應予以適當遮蓋: 一、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的資訊項目以及公開方式。根據這個法條,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1. 向內政部辦理團體登記的事項。 2. 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 3.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會議紀錄。 4. 年度的預算、工作計畫、決算及工作報告。 5. 年度接受補助、捐贈的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6. 涉及收費、勸募、贊助或其他類似情形的財務收支報表。 7. 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贊助期間、贊助範圍、贊助金額等。 8. 其他一般性的會務事項。 在公開資訊的方式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 1. 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2.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或攝影。 這些資訊應該要適當地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在公開時應予以適當遮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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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向內政部辦理團體登記之事項。 二、依法登記之年、月、日及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