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的資訊項目以及公開方式。根據這個法條,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1. 向內政部辦理團體登記的事項。 2. 年、月、日及登記證書證號。 3.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會議紀錄。 4. 年度的預算、工作計畫、決算及工作報告。 5. 年度接受補助、捐贈的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6. 涉及收費、勸募、贊助或其他類似情形的財務收支報表。 7. 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贊助期間、贊助範圍、贊助金額等。 8. 其他一般性的會務事項。 在公開資訊的方式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 1. 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2.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或攝影。 這些資訊應該要適當地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在公開時應予以適當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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