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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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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2. 2.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特定體育團體遴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運動選手理事一人。 二、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三人或四人。 三、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五、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
  3. 3.前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應至少一人具備法律專業。
  4. 4.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5. 5.申評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申訴案件的評議委員會(申評會)的組織方式和委員的遴聘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 1.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這一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在辦理申訴案件時應該成立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2.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特定體育團體遴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運動選手理事一人。 - 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三人或四人。 - 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 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 這一條規定了申評會的委員人數應為九至十一人,任期為二年。委員的遴聘應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的要求,並應包括運動選手理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團體會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和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3. 前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應至少一人具備法律專業。 這一條規定了在前面提到的社會公正人士中,至少應有一人具備法律專業。 4.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這一條規定了當申評會委員因故離職時,繼任委員的任期將延續至原任期屆滿的日期。 5. 申評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本部備查。 這一條規定了申評會的組織章程和委員名單應該報告特定體育團體的本部並備案。 以上資訊參考自《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4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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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