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了申評會委員會議的召開程序和主席的選舉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在特定體育團體收到申訴後的十日內召集。在召開會議時,根據該條第二項,主席由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主席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可以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根據最新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的臺灣體育團體申評會組織作業要點,申評會委員會議的召集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委員,並在通知中明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內容。主席的選舉應由委員中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主席。根據該要點的範例,假設申評會委員會議的委員有 A、B、C 和 D 四人,他們分別選舉出了 A 和 B 兩個候選人競選主席,最終經過投票,A 獲得了三票,B 獲得了一票,則 A 當選為主席,並擔任會議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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