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申訴之提出及申訴書的內容要求: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訴必須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申訴書應具備以下內容,並且需要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同時應附上原決定文書、相關文件和證據: - 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址和電話; - 如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址和電話; - 收受或知悉決定的日期、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 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措施; - 提起申訴的日期; - 關於該申訴事件是否提起訴訟的說明。 以下是上述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 例如,某特定體育團體對一名成員進行了處罰決定,該成員於處罰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訴,並提交了申訴書,其中包含了該成員的個人資訊、提起申訴的事實和理由、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措施,並附上了相關證據文件和原決定文書。特定體育團體收到申訴書後,如認為申訴書有不合法定程式的情況,並且可以補正的話,會通知申訴人在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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