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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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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為之。
  2. 2.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決定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收受或知悉決定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五、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六、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訟。
  3. 3.申評會收受第一項申訴書後,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申訴之提出及申訴書的內容要求: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訴必須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申訴書應具備以下內容,並且需要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同時應附上原決定文書、相關文件和證據: - 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址和電話; - 如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址和電話; - 收受或知悉決定的日期、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 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措施; - 提起申訴的日期; - 關於該申訴事件是否提起訴訟的說明。 以下是上述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 例如,某特定體育團體對一名成員進行了處罰決定,該成員於處罰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訴,並提交了申訴書,其中包含了該成員的個人資訊、提起申訴的事實和理由、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措施,並附上了相關證據文件和原決定文書。特定體育團體收到申訴書後,如認為申訴書有不合法定程式的情況,並且可以補正的話,會通知申訴人在二十日內補正。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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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為之。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