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申訴提出後,在評議書送達申訴人之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評會應該終結申訴案件的評議並且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2. 申訴人在撤回申訴之後,不得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出申訴。 根據資料所指出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7條的內容,申訴人可以在評議書送達之前撤回申訴,並且一旦撤回申訴,申評會應該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此外,申訴人在撤回申訴後,不可以就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出申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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