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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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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2. 2.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申訴提出後,在評議書送達申訴人之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評會應該終結申訴案件的評議並且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2. 申訴人在撤回申訴之後,不得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出申訴。 根據資料所指出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7條的內容,申訴人可以在評議書送達之前撤回申訴,並且一旦撤回申訴,申評會應該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此外,申訴人在撤回申訴後,不可以就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提出申訴。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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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