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8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根據此條款,申評會的會議應該屬於不公開的性質,即只有該會委員才能參與並得知會議的內容。 2. 申評會委員會議,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或學者專家到場說明。根據此條款,申評會的會議可以決議邀請相關人員到場,包括申訴人、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或是學者專家,來進行說明。 3. 申訴人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根據此條款,如果申訴人有正當的理由申請到場說明,申評會可以指定特定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申訴人到場進行說明。 4. 申訴人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根據此條款,當申訴人根據前面兩項的規定到場進行說明時,申訴人可以攜帶一到兩位輔佐人協助其說明。 5.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及調查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二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根據此條款,如果申訴案件需要進行現場實地了解和調查,申評會可以通過委員會議決議,委派至少兩位委員代表進行相關工作,並在委員會議上進行報告。 以上解析主要參考了《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