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9條涉及申訴評議會委員的迴避及程序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申評會委員若涉及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評議(第1項)。若申訴人認為委員在評議案件時存在偏頗的可能,可以提出申請讓委員迴避,需要提供具體事實來支持申請(第2項)。申請的結果需由委員會議決議(第3項)。若委員有上述迴避情形但未自行迴避且未經申請,委員會應依職權命令其迴避(第4項)。申評會委員在評議程序中,除了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以程序外的方式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的人或利害關係人接觸(第5項)。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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