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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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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2. 2.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3. 3.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4. 4.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5. 5.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9條涉及申訴評議會委員的迴避及程序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申評會委員若涉及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評議(第1項)。若申訴人認為委員在評議案件時存在偏頗的可能,可以提出申請讓委員迴避,需要提供具體事實來支持申請(第2項)。申請的結果需由委員會議決議(第3項)。若委員有上述迴避情形但未自行迴避且未經申請,委員會應依職權命令其迴避(第4項)。申評會委員在評議程序中,除了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以程序外的方式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的人或利害關係人接觸(第5項)。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 自行迴避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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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