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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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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
  2. 2.前項三十日期間之計算,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0條,申訴評議會應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作出評議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最多延長30日。計算這30天的期限是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到申訴書的日期為準。 範例參考資料:假設某特定體育團體於2022年1月1日收到申訴書,根據該法規,他們應在2022年1月2日起30天內作出評議決定,即需要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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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前項三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