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0條,申訴評議會應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作出評議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最多延長30日。計算這30天的期限是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到申訴書的日期為準。 範例參考資料:假設某特定體育團體於2022年1月1日收到申訴書,根據該法規,他們應在2022年1月2日起30天內作出評議決定,即需要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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