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2條,申訴時若判斷無理由,申訴評議會應做出駁回之評議決定。即使原決定的理由不當,但如果以其他合理的理由認為原決定是正當的,那麼申訴就算是無理由的。如果判斷申訴有理由,申訴評議會應做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在有理由的評議決定中,會撤銷全部或部分原決定,並視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行動,該特定體育團體應根據情況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這些規定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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