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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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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特定體育團體之效力。
  2. 2.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經撤銷後,須重為決定或其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者,應依評議決定內容及意旨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5條,該條款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對特定體育團體具有拘束力。這意味著一旦申評會做出評議決定,特定體育團體必須遵守該決定。 2. 如果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已經被撤銷,該團體在作出新的決定或採取其他行動時,必須按照評議決定的內容和意圖進行。這意味著特定體育團體必須根據評議決定的內容和目的重新考慮和決定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申評會對某特定體育團體做出評議決定,要求他們停止某一項活動,該團體必須遵守該決定,停止相關活動。如果特定體育團體原本已經決定舉辦某項比賽,但申評會對該決定進行評議並撤銷,該團體在做出新的決定時,必須考慮申評會的評議內容和意圖,可能需要重新考慮舉辦該比賽的細節或改變原本的計劃。

  • 拘束名詞
  • 撤銷名詞
  • 不作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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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特定體育團體之效力。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經撤銷後,須重為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