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亦同。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應在理事會召開會議前15日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的資格,並造具名冊,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也應遵守同樣的程序。根據該法規,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時,必須事先審查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的資格,並將名冊上報本部備查。這樣的程序旨在確保選舉或罷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特定體育團體需要更換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也需要按照相同的程序進行。例如,若某特定體育團體計劃舉行理事選舉,該團體理事會應在召開選舉會議前的15天進行個人會員的資格審定,並提交名冊給團體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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