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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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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關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應由選訓專項委員會負責執行,與教練、運動員有關之專項委員會並得參與諮商及協議。
  2. 2.前項事項,應明定於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並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關於特定體育團體的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的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由選訓專項委員會負責執行,并允許教練和運動員相關的專項委員會參與諮詢和協商。此外,根據該條規定,該事項應在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中明確規定,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最新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可在「體育署」官方網站上進行查詢,以獲得更詳細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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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關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應由選訓專項委員會負責執行,與教練、運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