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在會計年度內的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的編制和報備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特定體育團體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範例:某特定體育團體在2022年1月1日開始的會計年度前,於2021年11月份編製了2022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和員工待遇表,並在2021年12月份的會員大會上經過了決議,隨後向本部報備。 2. 若因故未能按照上述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報備查之後的一個月內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決議,並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範例:由於某特定體育團體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無法召開會員大會,因此在報備查之後的一個月內召開了會員大會進行了決議,並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3. 特定體育團體應在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決算書(表),並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基金收支表,經監事審核。若存在監事會,則需經監事會決議,並委請經本部認可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最後,需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向本部報備。 範例:某特定體育團體在2022年的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的三個月內編製了該年度的業務報告、決算書、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基金收支表,並經監事審核。隨後,在會員大會上進行了議決,三十日內向本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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