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6 條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段落,該法條應是關於特定體育團體中各類理事及監事的選舉方式。根據該法條的第1項,選舉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也就是說投票者在選舉時無需公開自己的身分。而根據第2項,該無記名限制連記的數額應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法規,即「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該法規由中華民國教育部所出版,最新版本為 2018 年修訂版。根據該法規的第 6 條,特定體育團體的各類理事及監事的選舉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此法規的訂定目的在於規範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與運作,以確保其運作的公正性與透明度。 根據該法規的第 6 條第 1 項,所有具投票權的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在選舉中應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的方式進行投票。換句話說,投票者在投票時不需要公開自己的身份,以確保投票的公正性。 根據該法規的第 6 條第 2 項,無記名限制連記的數額應為應選出名額的二分之一以內。這意味著在選舉中,每個投票者最多可以選擇出應選出名額的一半作為連記。這一安排旨在確保選舉結果的多元性與代表性。 總結而言,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中各類理事及監事的選舉方式。該條規定了無記名限制連記的投票方式,並對連記的數額進行了限制,以確保選舉公正性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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