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7條共包含三個項目。根據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會員如果要參選理事,必須選擇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這三種身分中的一種並在選票上登記。如果在選舉前沒有進行選擇並且在選票上登記,則不能參選或成為候補人。對於已經參選或成為候補人的候選人,他們的當選無效。對於在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的候選人,他們的當選同樣無效。 根據第二項規定,理事的當選和候補的當選次序,應根據章程的規定和得票數的多寡確定。在出現缺額需要補充時,應該按照前一項同類別的候補當選人的順序進行遞補。 根據第三項規定,團體會員理事如果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應由該類別的候補理事按照順序進行遞補。 以上解釋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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