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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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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於選票上;未於選舉前擇一登記並經登載者,不得參選或候補;已參選或候補當選者,其當選無效;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者,亦同。
  2. 2.理事選舉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應按章程規定及得票多寡定之;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前項同類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3. 3.團體會員理事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應由該類別之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7條共包含三個項目。根據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會員如果要參選理事,必須選擇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這三種身分中的一種並在選票上登記。如果在選舉前沒有進行選擇並且在選票上登記,則不能參選或成為候補人。對於已經參選或成為候補人的候選人,他們的當選無效。對於在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的候選人,他們的當選同樣無效。 根據第二項規定,理事的當選和候補的當選次序,應根據章程的規定和得票數的多寡確定。在出現缺額需要補充時,應該按照前一項同類別的候補當選人的順序進行遞補。 根據第三項規定,團體會員理事如果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應由該類別的候補理事按照順序進行遞補。 以上解釋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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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