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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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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十五日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清冊,由新任理事長(會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2. 2.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
  3. 3.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應由新舊任理事長(會長)親自辦理;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應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辦理交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9條要求特定體育團體在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的十五天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清冊交給新任理事長(會長)和監交人。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若新舊任理事長(會長)無法親自辦理交接,則可授權常務理事或理事代為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特定體育團體在某年的十月20日選出新任理事長,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舊任理事長應在選舉後的十五天內將各項文件和資料交給新任理事長和監交人。這些文件可能包括團體的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而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則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若新任理事長無法親自辦理交接,則可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代為執行交接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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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十五日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