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9條要求特定體育團體在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的十五天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清冊交給新任理事長(會長)和監交人。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若新舊任理事長(會長)無法親自辦理交接,則可授權常務理事或理事代為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特定體育團體在某年的十月20日選出新任理事長,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舊任理事長應在選舉後的十五天內將各項文件和資料交給新任理事長和監交人。這些文件可能包括團體的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而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則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若新任理事長無法親自辦理交接,則可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代為執行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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