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親屬關係,致生當選或遞補同一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之情形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時分別當選或遞補理事、監事者,無人放棄當選或遞補,以抽籤決定之。 二、同時當選或遞補理事者,如當選順序在前或遞補順序在前者未放棄當選或遞補,當選順序或遞補在後者視為未當選或遞補;同時當選或遞補監事者,亦同。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0條,如果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中的理事和監事具有法律所列出的親屬關係且導致同時當選或遞補的情況,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同時當選或遞補的理事和監事都不放棄當選或遞補的資格,則以抽籤方式來決定。 二、如果同時當選的理事中前一個當選或遞補的人未放棄當選或遞補的資格,則後一個當選或遞補的人視為未當選或遞補;如果同時當選的監事中前一個當選或遞補的人未放棄當選或遞補的資格,則後一個當選或遞補的人也視為未當選或遞補。 參考資料: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正式修正草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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