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具有體育專業的要件,其中包括以下四個資格:一、擁有體育專業人員資格;二、擁有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資格;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定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四、具有其他相關事蹟足證的人。第二項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在聘僱工作人員時應向教育部報備的內容。其中包括詳細敘述人員的姓名、符合前項資格的情況、專業事蹟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外,若是以經營管理經驗聘僱工作人員,則需要具體敘明其經營管理事蹟。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教育部公告,2019年12月19日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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