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段文本的法規內容,計算教職員退休金的標準主要參考退休人員的任職年資以及退休時同薪級現職人員的本薪或年功薪。具體而言,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以下解析如下: 1.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此項規定明確解釋了一次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根據退休人員的任職年資,計算其應發給的一次退休金基數。基數的計算方式是依據退休時同薪級現職人員的本薪或年功薪加倍計算。如果退休人員在法規修正施行前後都有任職年資,則根據修正前後退休年資計算一次退休金的基數。 2. 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此項規定說明了扣除已領取的月退休金應包括退休人員根據核定百分比所領取的退休給與。 3. 補發其餘額:該項目指的是退休人員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計算應獲得的一次退休金,減去已經領取的月退休金的總額後的剩餘金額,這個剩餘金額將被補發給退休人員。 4. 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根據退休人員死亡時同薪級現職人員的本薪或年功薪加倍計算,發放相當於現職人員六個基數的撫慰金。 5. 這項撫慰金中的六個基數,根據應用法規修正施行後退休人員核定年資佔總年資的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部分由各級政府預算支付。 6. 如果一個人同時領取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根據其獲得的比例,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7. 對於同時領取月退休金的人在死亡時,按照其領取月退休金的比例計算相當於同薪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的撫慰金。 以上解釋所依據的參考資料是在問題描述中提供的法規,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該條所提供的相關規定和資料是最新的資料,因為問題描述中並未提供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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