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死亡後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致溢領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應由服務學校通知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月撫慰金的發給方式是根據月退休金的標準,自退休人員去世後的下一個支付週期開始發放。如果遺族在退休人員去世後沒有按照第39條的規定申請,導致超額領取退休人員去世後的月退休金,則服務學校應通知支付機構核實並收回超額支付的撫慰金。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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