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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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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2. 2.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情事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轉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休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法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兩項規定: 1. 若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領受權或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有繼續領受的情況,則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2. 若退休人員有適用於該條例第13條第2款情況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並轉報支給機關,且需要退還原領取的退休金證書。若違反此規定,除了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追繳外,還可能會依法處以懲罰。 根據資料中並無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有關之例子,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實際案例。

  • 退休金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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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退休人員如有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