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兩項規定: 1. 若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領受權或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有繼續領受的情況,則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2. 若退休人員有適用於該條例第13條第2款情況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並轉報支給機關,且需要退還原領取的退休金證書。若違反此規定,除了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追繳外,還可能會依法處以懲罰。 根據資料中並無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有關之例子,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實際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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