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得於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然而,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若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可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退休後重新受雇於原服務學校或其他學校,且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再任原因消滅條件,則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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