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再任公教人員,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人員而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指的再任公教人員,是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的人員。這條規定用來界定再任公教人員的身份,將其與其他身份有所不同的人區分開來。該規定主要是為了確定再任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該條例其他相關規定的認定條件,例如退休年資的計算等。例如,如果一位教師退休後轉任公庫職務,他可以被視為再任公教人員,並且受到相關條例的規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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