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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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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再任公教人員,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人員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指的再任公教人員,是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的人員。這條規定用來界定再任公教人員的身份,將其與其他身份有所不同的人區分開來。該規定主要是為了確定再任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該條例其他相關規定的認定條件,例如退休年資的計算等。例如,如果一位教師退休後轉任公庫職務,他可以被視為再任公教人員,並且受到相關條例的規定和限制。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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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再任公教人員,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人員而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