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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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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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保險費用的分擔方式。被保險人應自付保費的百分之三十五,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則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的保費。政府補助的保費經由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進行預算核撥。例如,如果保費總額為100元,被保險人需要支付35元,學校支付32.5元,而政府則補助32.5元。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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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