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29
廢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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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為教學及實習需要所附設之工廠、醫院、農場、銀行、商店等,其職員如非學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保險委託中央信託局 (以下稱承保機關) 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如再依第三條規定參加本保險時,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還,於將來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時,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
前項所稱每月保險薪給,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要保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凡未參加勞工保險之私立學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如不參加,依左列規定處理:一、限期辦理。二、逾期仍不辦理,核減招生班級。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學校,如改投本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計算。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銓敘部會同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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