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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29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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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安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生活,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並增強社會福利措施,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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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以下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校 (院) 長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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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為教學及實習需要所附設之工廠、醫院、農場、銀行、商店等,其職員如學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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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委託中央信託局 (以下稱承保機關) 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由財政部審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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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要保之學校,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為其所屬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逾期未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究責任。 私立學校經核准為要保學校者,其所有合於第三條規定之教、職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辦妥要保手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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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如再依第三條規定參加本保險時,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還,於將來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時,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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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 前項所稱每月保險薪給,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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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中央與省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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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要保學校按月扣繳,連同學校負擔及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以前一併彙繳承保機關。 要保學校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除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外,依法訴追,並自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未繳清前,暫停給付。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查明原因,必要時得視其情節對要保學校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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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參加勞工保險之私立學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如不參加,依左列規定處理:一、限期辦理。二、逾期仍不辦理,減招生班級。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學校,如改投本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5.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