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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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委託中央信託局 (以下稱承保機關) 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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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承保機關是中央信託局,該機關負責辦理保險事務並承擔保險盈虧責任。如果該保險出現虧損,由財政部進行審核並提供撥款補償。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責任是確保私立學校教職員能夠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在承保過程中可能出現盈餘或虧損的情況,如果出現虧損則由財政部提供資金予以補償。舉例來說,如果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出現虧損,中央信託局將向財政部提出補償的申請,由財政部進行評估後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援。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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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