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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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要保之學校,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為其所屬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逾期未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究責任。 私立學校經核准為要保學校者,其所有合於第三條規定之教、職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辦妥要保手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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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7條的規定,經核准要保的學校應在核准後的一個月內為其所屬的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如果逾期未辦理,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追究責任。 依據此法規,私立學校必須在核准後的一個月內為其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這意味著學校必須確保教職員都參加了本保險。保險的效力將從辦妥要保手續的日期開始計算。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私立學校在2022年1月1日獲得了要保的核准,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學校必須在2022年2月1日之前為所有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如果有教職員未能在這個期限內辦理要保手續,學校將面臨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的風險。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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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