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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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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如再依第三條規定參加本保險時,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還,於將來退休請領養老給付時,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針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8條的釋義。根據這條法規,保險年資是從保險生效之日開始計算,而參加其他保險的年資則不會計算在內。如果一個人根據本條例規定請領了養老給付,然後再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參加了這個保險,那麼他應該將之前領取的養老給付全部退還,到了將來退休再請領養老給付時,他的年資應該合併計算。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8條本文,請求退還之規定沒有特定範例。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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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年資,自保險效力開始之日起算;參加其他保險之年資,概不併計。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