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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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以下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校 (院) 長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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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3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的教職員必須具備以下其中一項資格才能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一、校(院)長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的教職員在該法條公布後到職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級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編制員額則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 根據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1 條 (69.08.08)》的資料,可以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教師想要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他必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列出的資格。這可以包括教師必須經過相關機構核備,或者具備特定的教學經驗和學歷等。只有符合這些資格的教師才有資格參加保險。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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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