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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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為教學及實習需要所附設之工廠、醫院、農場、銀行、商店等,其職員如非學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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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4條的規定,私立學校附設的工廠、醫院、農場、銀行、商店等機構的職員,如果不是學校編制內的人員,則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這些附設機構的職員在保險權益方面不受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的保障。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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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